2030年我国将全面迈入数字经济时代,需要跨越哪些门槛?
-
上观新闻
2018-07-31 20:39 -
文:
刘锟
当前,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正成为转型升级的重要驱动力,也是全球新一轮产业竞争的制高点。
远期看,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将超过32万亿元,占GDP比重35%;到2030年,数字经济占GDP比重将超过50%,届时我国将全面步入数字经济时代。这是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17)》中给出的判断。
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更高级的经济社会形态
在2017年的全国两会上,“数字经济”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促进数字经济加快成长,让企业广泛受益、群众普遍受惠。当前,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正成为转型升级的重要驱动力,也是全球新一轮产业竞争的制高点。
数字经济是信息化发展的高级阶段,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更高级的经济社会形态,如同农业经济时代以劳动力和土地、工业经济时代以资本和技术为新的生产要素一样,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新的关键生产要素。数据资源具有可复制、可共享、无限增长和供给的禀赋,打破了传统要素有限供给对增长的制约,为持续增长和永续发展提供了基础与可能。
在中国信通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所长鲁春丛看来,数字经济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数字产业化,也称为数字经济基础部分,即信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制造业、信息通信业、软件服务业等;二是产业数字化,也称为数字经济融合部分,传统产业由于应用数字技术带来生产数量和生产效率的提升,其新增产出构成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数字经济正在成为各国壮大新兴产业、提升传统产业、实现包容性增长和可持续增长的重要驱动。根据中国信通院测算,美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10.2万亿美元,占GDP比重达到56.9%,英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1.4万亿美元,占GDP比重超过48.4%,日本数字经济规模达到2.0万亿美元,占GDP比重超过47.5%。
据中国信通院测算,2016年中国数字经济总量达到22.6万亿元,同比名义增长接近19%,占GDP的比重超过30%,同比提升2.8个百分点。数字经济已成为近年来带动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2016年中国数字经济对GDP的贡献接近70%。中国数字经济对GDP增长的贡献不断增加,接近甚至超越了某些发达国家的水平。
从数据看,虽然目前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位居世界第二,但和美国仍有差距,占GDP比重也低于美国、英国和日本。根据《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17)》中的测算,远期看,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将超过32万亿元,占GDP比重35%,到2030年,数字经济占GDP比重将超过50%,全面步入数字经济时代。
避免使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激发社会创造力
不过,要想步入全面的数字经济时代,当前亟需破解一些发展中面临的短板。鲁春丛认为,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共性问题,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还存三方面主要瓶颈:
一是转型壁垒。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加速融合应用,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局面更加复杂,以前重视价格、质量等,现在还要重视渠道、方式、手段。但传统产业利用数字技术动力不足,信息化投入大、投资专用性强、转换成本高,追加信息化投资周期长、见效慢,试错成本和试错风险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数字技术从投入到产生正向经济收益约为3到10年。同时,行业标准缺失或不统一,无标准或多标准现象并存,严重制约企业应用步伐。此外,企业外部服务体系发展滞后,支撑能力缺失。
二是发展失衡。首先是产业不均衡。数字经济发展呈现出三二一产逆向渗透趋势,第三产业数字经济发展较为超前,第一、二产业数字经济则相对滞后。其次是区域不均衡。2016年广东、江苏、浙江数字经济规模均突破2万亿元,三省数字经济总量占全国数字经济总量三分之一,在规模、占比、增速方面均引领全国发展。而云南、新疆、宁夏等十个省份数字经济总量均在3500亿元以下,十省总量仅相当于我国数字经济总量的12%。 此外,消费生产不均衡。资本大量涌入数字经济生活服务领域,2016年在线教育融资8.5亿美元,在线医疗融资12.2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100%。但数字经济生产领域技术和资源投入仍然不足,距离创新、设计、生产制造等核心环节的实质性变革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据测算,2016年我国97个生产部门中ICT(信息、通信和技术)中间投资占比低于0.5%的部门高达55个。
三是平台治理。一方面是责任界定问题。数字经济下新业态丰富、市场主体众多,科学合理界定不同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是其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数字经济下平台模式成为主流,平台模式与传统商业模式不同,出了问题责任往往全部加于平台企业身上。目前,平台、政府、用户之间的责任不清晰,平台企业不应承担无限责任。二是政府协同监管问题。数字经济生态下,其去中心化、跨界融合等特点给传统监管体系带来很大挑战。目前我国跨行业协同管理以及跨地区协作机制都还不完善,特别是各行业和各地区对同一业态的管理要求和标准不尽相同,这大大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例如,出于税收、管理等考虑,地方往往会要求平台企业在当地建立分支机构。同时,要求平台将业务运营数据在本地监管机构进行备份,平台企业往往面临着数据接口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鲁春丛认为,平台治理本质上是管理理念问题,各国国情不同,平台治理的出发点不同。比如,电子商务平台责任的界定上,美国和欧洲国家有很大不同。美国倾向于对网络平台这种新事物给予更多支持,不要求平台承担售假的连带责任。欧洲国家在类似案件的司法裁定中,更倾向于品牌商,一般要求平台商承担第三方售假的连带责任。
可以说,破除以上三大瓶颈是2030年我国全面跨入数字经济时代的基本保证。
数字经济时代已经不可阻挡地到来。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传统治理的适应性正在减弱,不适应性在增加。专家建议,应探索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破除行业和地域壁垒,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激发各类主体的发展动力。同时,也要树立底线意识,设置合理的“安全阀”和“红线”,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新风险。
一方面,避免使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清理和调整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商事登记等事项及相关制度,采取既具弹性又有规范的管理措施,加强对新业态的动态并行、分类监管研究,为新业态、新模式提供试错空间,激发社会创造力。
另一方面,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提升政府监管能力,建立完善符合数字经济发展特点的竞争监管政策,探索建立多方协同的治理、重在事中事后的监管机制,营造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