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发布 > 16个“不得”!江苏明确这些广告严禁发布

16个“不得”!江苏明确这些广告严禁发布

  • “江苏1号”微信公号

    2021-02-24 15:10
  • 文:

    carey
近日,江苏省广告协会发布《关于做好庆祝建党100周年公益广告宣传和自律规范的倡议书》。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公益广告宣传和行业自律工作是今年广告行业的一项重要任务。近日,江苏省广告协会发布《关于做好庆祝建党100周年公益广告宣传和自律规范的倡议书》,围绕庆祝建党100周年主题,努力做好公益广告宣传和行业自律工作,在全行业全面形成广告宣传的正确导向,消除虛假违法和低俗庸俗媚俗内容广告的干扰。
 
广告宣传倡议书
 
记者注意到,这份倡议书共提到16个“不得”,提高广告经营单位、大众传媒、广告主对广告审查工作的认识,促进广告审查人员对国家和我省广告管理的政策、法规的充分了解和正确把握,强化广告审查把关意识,落实广告审查责任,防止发生违法违规宣传情形。
 
16个“不得”
 
1.不得设计、制作、发布涉及政治敏感性问题或者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2.不得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包括借机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的违法行为。
 
3.不得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的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4.不得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包括在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中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及“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情形。
 
5.不得设计、制作、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6.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7.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8.不得设计、制作、发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9.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10.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恶搞经典、恶俗营销、伤害民族感情、挑战公序良俗的低俗庸俗媚俗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违法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11.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12.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13.不得在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14.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附:《关于做好庆祝建党100周年公益广告宣传和自律规范的倡议书》全文
倡议书
倡议书
倡议书
倡议书
倡议书

苏商会微信群现已上线!光速入伙,请加:苏商会小秘书(微信号:sushang889)

上一篇:连续四年聚焦创新!南京市委“一号文”发布 下一篇:政策解读: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