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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亿元!江苏为企业减负送上硬核“大礼包”

  • 新华网

    2020-03-03 11:06
  • 文:

    carey
3月2日,江苏密集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应对疫情影响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等政策文件,预计可为企业减轻负担近750亿元。

近来,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一些陆续复工复产的企业面临“倒春寒”。为减轻疫情对江苏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恢复生产,3月2日,江苏密集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应对疫情影响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等政策文件。

 

据测算,三项减费降税政策可为企业减轻负担近750亿元,被称为江苏近年来“最高含金量”减负新政。当天下午,江苏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新闻发布会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减负543亿元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据测算,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后,江苏今年将减征三项社会保险费543亿元左右,比去年实施的降费率政策减征额要多140亿元左右。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将减征510亿元左右,失业保险费将减征15亿元左右,工伤保险费将减征18亿元左右。

 

《通知》共分为9条,就江苏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作出规定,帮助企业渡过眼前难关。内容要点如下:

 

  • 中小微企业和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5个月

 

江苏省三部门通知顶格用好国家规定的最长期限,明确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的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 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减半征收

 

江苏同样顶格用好国家规定的最长期限,明确2020年2月至4月共3个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考虑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因疫情影响也不同程度遇到了困难,这些单位将一并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而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到生产经营问题,因此不在这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内。

 

  • 严重困难企业在享受减免后年内还可申请缓缴

 

考虑到一些企业减免征收三项社保费后年内缴费可能仍然存在困难,为此,江苏明确,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免收政策结束后年内缴费仍有困难的,还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大型企业,在减半征收同时缴费仍有困难的,或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年内缴费仍有困难的,还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以上缓缴截至期均为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进一步帮助严重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 企业无需办手续即可直接减免社会保险费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不需要参保单位办理额外的申报手续和提供证明材料。各参保单位只需要和往常一样,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等不见面途径,依法正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参保单位的划分类型,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统计、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比对确定,不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参保单位,免填单、免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信息系统里有相应标识,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并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给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 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优先退费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从2020年2月起实施,不少地区此前已征收了部分2月份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在减免费政策正式操作后,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重新核定参保单位的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重新发送税务部门。

 

对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中小微企业无需申请,由各级税务部门批量发起退费,原渠道退回减免金额。对于大型企业,将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优先办理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对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为了减轻参保单位资金压力及后续退费负担,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3月份的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阶段性减征医保费,减负180亿元

 

江苏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此次阶段性减征医保费的范围为:参加江苏职工医保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据测算,全省企业医保费减半征收5个月,共可减轻企业负担140.6亿元。预计减征5个月后,在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仍有8个设区市符合阶段性降费率的条件,如按0.5-1个百分点降费率,还可以有减征19-40亿的政策红利。两项减负措施实施到位后,预计全年可减负160-180亿元。

 

  • 13个设区市统一减征5个月

 

按照国家《指导意见》要求,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至2019年12月,全省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按设区市为统筹单位计算,13个设区市均超过6个月。

 

江苏《实施方案》明确,13个设区市统一执行减征政策,实施期限统一按照国家上限要求执行,即从2月起至6月末,共5个月。需要说明的是,此次减征仅对企业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

 

  • 统筹实施减征和降费,最大限度减负

 

在国家减征政策出台前,按照《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也就是“苏政50条”的部署要求,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三部门,已于今年2月14日联合下发《关于施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先行作出安排,即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设区市,可在2020年度内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0.5-1个百分点。目前,已有苏州、常州、无锡、扬州、泰州等5市执行了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此次国家《指导意见》明确,降费率与减半征收措施不得同时叠加执行,考虑到减半征收对减轻企业负担的力度大于降费率政策,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江苏省《实施方案》明确,先施行阶段性减征政策,已实行阶段性降费率的设区市,应改按降费率前职工医保原单位缴费率减半征收。

 

减征期结束后,如符合省医保局等三部门所规定的阶段性降费率实施条件的,仍可按程序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通过统筹实施阶段性减征和阶段性降费率两项工作,在落实国家和省的要求的同时,可更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

 

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负19.2亿元

 

本次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从行业角度分析,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重点行业影响严重;从企业规模分析,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生存压力大,受到明显波及;从影响时间分析,今年上半年企业经营都会受到影响。

 

江苏省财政厅表示,江苏研究制定了应对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的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对受疫情影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是为了方便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都将审批流程后移,采取申请即核准的方式,让困难企业尽早受益。政策实施后,预计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9.2亿元。

 

阶段性减费不影响参保人待遇

 

社保基金、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很多参保人关心,阶段性减免、减征社保费、医保费会不会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会不会影响医保待遇?

 

据省人社厅介绍,江苏去年末,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近480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结余313亿元,工伤保险基金结余160亿元,备付能力分别达到23个月、32个月、25个月。

 

这次实施阶段性减免政策后,江苏今年三项社保费将会有比较大的减收,减收幅度达到全年当期基金征缴收入的20%左右,但通过动用各地累计结余、加大省级调剂等措施,可以消化实施减免政策对社保基金运行的影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省人社厅还表示,通过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江苏有信心也有条件实现支持企业发展、保持制度平稳运行、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多重目标,助力完成今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这次阶段性减征政策主要是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又要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不受影响。江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享受。

一是今年起我省职工医保全面实施市级统筹,基金由设区市统收统支,共济能力得到增强,目前13个设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备付月数都在10个月以上,阶段性减征虽然减少了相当量的基金当期收入,但是从中长期看,完全可以保持基金平稳运行,确保医保待遇支出不受影响。

二是阶段性减征只是对企业单位缴费进行阶段性5个月的减半征收,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包括个人账户和医疗费用报销的政策均保持不变。

三是为确保医疗机构更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们通过提前预付资金、及时调整医疗机构基金支付预算总额、单列结算医保费用等方式,确保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及时得到救治,减少医疗机构垫资压力。

 

截至2月28日,江苏已累计向新冠肺炎集中收治定点医院和开设发热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30.8亿元。同时,还大力通过网站、微信等方式实现15项医保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方便群众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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