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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苏十条”落实新《证券法》,科创板企业20家位列全国第一

  • 扬子晚报网

    2020-05-28 17:07
  • 文:

    徐兢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证监局、省发改委、财政厅、司法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修订后的证券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就全省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实施作出工作安排。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26日从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办的新《证券法》宣传暨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培训会议获悉,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司法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修订后的证券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全省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实施作出工作安排。
 
十项措施落实新《证券法》
 
《通知》共计有十项措施,分别针对注册制改革、加强宣传培训、加强投资者保护、惩处证券违法犯罪、落实证券服务机构责任等五个方面。
 
其中,在扎实推动注册制改革方面,《通知》要求省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设区市落实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政策指导。取消企业债券省级转报环节,对已转报尚未核准的企业债券实施过渡期管理。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省发展改革委对募投项目出具专项意见。
 
《通知》要求各地要精心组织《证券法》培训辅导,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法,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展示企业、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等不同主体,开展分层、分类辅导培训。
 
《通知》明确,要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加大投资者教育力度,依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借助典型案例进行风险提示,特别加强对老年人等易受侵害群体的宣传教育。同时,稳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证券纠纷调解组织要积极引导投资者通过调解快速解决纠纷,提高调解工作专业性和规范性。稳妥推进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提出要依法惩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配合江苏证监局开展恶性违法案件查办工作,重点查处各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以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等行为。各地要配合江苏证监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根据工作需要,由江苏证监局为辖区司法机关办理非法证券活动刑事案件出具专业认定意见,提高案件移送查处效率。
 
资本市场多项指标全国领先
 
近年来江苏省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成绩显著,多项指标在全国居第一方阵。截至目前,江苏省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为439家,数量位居全国第三,占全国上市公司总数的11%。总市值和总股本均位居全国第五。2019年全省新增境内上市公司31家,居全国第二。在辅导的拟上市企业200多家,在全国也处于前列。截至目前,江苏省共有20家公司在科创板上市,位列全国第一。
 
江苏省IPO融资在全国长期位居前列。2019年全年省内公司IPO融资近250亿元,同比增长超过30%;省内公司通过首发、配股、增发、可转债、公司债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筹集资金超4000亿元。
 
此外,江苏省现有新三板挂牌公司总数1114家,位列全国第三。2019年,新三板公司实施定向增发近百次,募集资金超50亿元。江苏股交中心是证监会公示的第一批备案的全国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江苏股交中心挂牌展示企业已达6000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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