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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发布营商环境57条办法

  • 南京市发改委官网

    2020-10-28 16:10
  • 文:

    carey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共计57条,这将成为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的纲领性文件。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共计57条,这将成为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的纲领性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全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确定的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的日常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探索创新】支持和鼓励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依法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对明显成效的经验做法,及时复制推广并加大正向激励;对改革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决策失误责任。
第六条【自贸区建设】本市加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建设,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并参照省级事项赋权模式,推动在自贸试验区内建设高效、便利、优质的扁平化行政审批体制,着力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创新先导区、现代产业示范区和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
第七条【市场主体权利义务】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机会和规则,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共同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第八条【营商环境评价和宣传】本市按照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通过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并根据国家、省和本市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和成果的宣传解读,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商事制度改革】本市实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推进部门信息共享、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工商登记“政银合作”,不断优化企业开办服务。
本市按照国家、省“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第十条【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本市分类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采取行政审批方式进行管理。对涉及市场主体的审批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等方式。
第十一条【市场准入】本市实行国家统一的市场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就业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完善调解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三条【减税降费和新增财政惠企利民】本市严格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省、市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的税费负担。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新增财政资金直接惠企利民工作,建立帮扶困难企业和人员实名台账,确保资金精准落到位。
第十四条【金融支持】本市建立完善银企融资对接、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和民营企业转贷互助基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对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第十五条【水电气通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的质量保障,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的,应当根据服务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水电气以及通信网络供应可靠性的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商会服务】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建立协会商会与政府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行业自律和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
倡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参与和支持企业维权,提升维权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信用承诺】本市鼓励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各类事项时,市场主体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良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当先行受理。
第十八条【中小微企业扶持】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工作机制,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帮助中小微企业对接获得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专业培训等服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创新类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结构设计、员工持股计划、投资基金对接、上市培训等专门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第十九条【应急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系,根据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补贴、减免、安置等措施并组织实施,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第二十条【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企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破产程序的裁定申请注销,登记机关当场办理注销登记。
不属于前款情形的,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登记机关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政务服务标准化、便利化】本市严格落实国家、省政务服务标准化、便利化的措施,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依托南京政务服务网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提供多渠道预约办理,强化帮办代办,推进跨省通办和省内通办,最大程度方便市场主体办事创业。
推进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和互联互通。
第二十二条【政务数据共享】本市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编制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及时更新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照责任清单和资源目录做好数据共享工作。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数据共享应用,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填报。
第二十三条【数据库和电子证照】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完善统一身份认证、电子支付,共享交换信息,健全电子证照、空间地理、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等数据库,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智能应用,实现全事项全要素全过程自动归集、互联共用、智能分析、全程监督。
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符合国家电子签名、在线政务服务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大厅服务】本市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建立部门联办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的事项推行综合窗口一站式办理,为申请人提供统一收件、集中受理服务,申请人只需按照办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请材料。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科学安排公共空间,合理设置服务窗口,健全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无障碍环境,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审批】本市精简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依法取消施工图审查和部分审批前置条件,实行告知承诺、联合验收等制度,逐步压缩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办理时限,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六条【区域评估】本市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特、定区域实施区域评估制度,由相关区域的管理机构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组织区域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文物考古、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等评估工作。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再单独开展上述评估。
第二十七条【审批中介服务】政务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减证便民】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并依法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等工作,进一步减证便民。
第二十九条【跨境贸易】海关和交通运输、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减少申报单证,推行单证电子化;
(二)通过“单一窗口”、港口电子数据交换中心等信息平台向进出口企业、口岸作业场站推送查验通知;
(三)公开口岸收费目录清单,规定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四)推行各堆场全天候办理查验提箱业务,对规定时间运至海关指定场地具备查验条件的货物,当日完成查验;
(五)优化鲜活产品、短货架期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流程,对未抽中安全风险重点监控、现场查验未发现可疑情况的产品,立即放行;
(六)在舱单传输后、货物抵达港区前,企业即可向海关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货物运抵后依据风险分析实施快速验放,海关对提前申报引起的进口日期修改,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
第三十条【纳税服务】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采取下列办税便利措施,持续提升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
(一)推行纳税申报全流程网上办理;
(二)对信用等级良好、与民生密切相关且税收贡献度高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发票按需供票;
(三)对出口退税一般5个工作日办结;
(四)跨区迁移后企业原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资格、资质予以保留。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不动产登记】 本市逐步实现房产交易税收缴款凭证和房产交易发票的电子化。除疑难复杂及批量申请的业务外,有条件的区按照下列规定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一)涉企的存量房交易登记,缴税后当场办结;
(二)2019年1月11日后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出让用地首次登记当场办结;
(三)涉企的其他不动产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
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不动产登记和水、电、气、有线电视业务在移动终端上的联动办理。
第三十二条【政企沟通机制】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与企业、行业协会的常态化联系,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营商环境诉求受理和分级办理“一张网”,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第三十三条【社会监督员】本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经营者、有关社会人士等作为监督员,协助开展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
 
第四章 创新激励
第三十四条【完善创新创业环境】本市完善创新创业环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激励:
(一)企业获批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评结果为优良的;
(二)企业牵头组建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获得批准的;
(三)企业收购或者投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
(四)国内外研发机构、知名跨国公司在宁落户或者设立研发机构的;
(五)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室等人才站点的;
(六)企业重大共性源技术应用、技术改造、设备提档升级以及数字化、智能化装备升级的;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企业优惠政策】创新企业或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激励:
(一)初创期获利的科技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中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
(四)引进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和企业;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人才优惠政策】本市建立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激励:
(一)在本市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海内外科技顶尖专家和各类高层次人才;
(二)为本市产业转型创新发展做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
(三)入选省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计划的人才;
(四)青年大学生等各类青年人才;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优惠政策】本市鼓励金融机构服务创新,符合下列条件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激励:
(一)本市新注册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二)天使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
(三)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自然人支持小微企业创新的;
(四)提供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
(五)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
(六)企业投保专利执行险、侵权险、代理人职业责任险、专利质押融资保证险等知识产权险种的;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科技创新基金出资收益部分按照市有关规定用于奖励人才或者团队。
第三十八条【载体和平台优惠政策】本市支持高新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硅巷等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激励:
(一)经批准建设的省级以上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基地;
(二)列入省级众创社区备案试点的;
(三)纳入省级以上孵育计划;
(四)在三年孵化期内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五)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
(六)离岸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宁项目落地、人才引进;
(七)围绕主导产业建设的市级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和转化体系,提高企业创新活力和核心技术开发能力。
第四十条【创新产品应用激励机制】市工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先进技术应用场景征集、遴选和发布制度,实施新技术产业应用示范工程,支持未来网络、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第四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本市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下列措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围绕南京优势产业,选择领域开展产业预警分析,适时发布产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报告,提升企业风险应对能力;
(二)建设海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宁企业提供涉外知识产权援助等服务;
(三)建立完善司法、经济、科技、文化、金融等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联动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司法、行政、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
(四)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对侵权源头领域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行为,依法加大侵权赔偿力度;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四十二条【监管事项清单管理】本市推行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制度。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监管事项有关规定和法定职责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和监管责任等。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建设本市“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各监管业务系统整合,完善风险预警、非现场监管、投诉举报、综合分析等系统应用,实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各部门的监管数据归集上报和集约共享,并做好与省系统的对接。
鼓励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开展“互联网+监管”试点工作,在基层社会治理、审管结合、监管数据共享、非现场监管、风险预警等方面创新监管方式并及时总结推广。
第四十四条【双随机、一公开】本市依托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快实现市场监管日常检查“双随机”方式全覆盖,推进单部门双随机综合检查、跨部门双随机联合监管。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在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上建设维护“一单两库”,设置抽查计划、建立抽查任务、抽取名单、录入检查结果。已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的,应当与省平台实现对接。
第四十五条【信用监管】本市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通过加强对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施信用承诺、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评价制度。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检查结果应当依法记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对社会信用主体实施信用差异评定和分级分类管理,分级分类情况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六条【信用联合奖惩】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经济活动中参考使用社会信用信息、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评价结果。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协同监管】推进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监管标准互通、执法信息互联、处理结果互认,严禁多头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执法检查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履职尽责的,可以依法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八条【审慎处罚】本市实施行政处罚教育前置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以罚代管、重罚轻教。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违规的经营性行为实施清单管理,符合条件的依法可以免予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引导企业对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履责纠错,并免除联合失信惩戒。
市场主体免予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九条【审查与评估】本市制定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有关审查和评估:
(一)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进行评估。
(三)国家、省、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本市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建立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第五十一条【破产机制】本市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出台破产涉税专项规范,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协调解决破产程序中突出的涉税问题,降低市场主体破产成本。
第五十二条【破产协会与基金建设】本市推动破产管理人协会与电商平台合作,在电商平台接入破产财产网拍直接通道;加强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建设,规范援助基金提留、管理和使用行为。
第五十三条【解决执行难机制】推进发展和改革、公安、司法行政、税务、市场监管、房产、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集中签署执行联动合作协议,对被执行人财产实行网络联动查控,覆盖房产、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联动采取信用监督惩戒措施,在购买不动产、土地招拍挂、矿产资源开发、担任公职及公司高管,以及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投资、招投标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限制。
第五十四条【律师服务】本市鼓励律师创新法律服务模式,广泛参与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全过程并出具法律意见,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机制,加强法律风险评估,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鼓励、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和律师机构加强合作,开发推广律师法律服务保险产品。
第五十五条【12345在线平台】本市通过12345在线平台统一接受政务服务咨询、建议、投诉和举报,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办理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评结果纳入年度机关和行业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考核评议指标分值。
第五十六条【法律责任】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市场主体利益、损害营商环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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